(2017)黔042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安顺市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蔡春、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市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蔡春,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629号原告安顺市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开发区南马大道(凯旋公寓7-2幢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5016381-0。法定代表人:余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美,女,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系安顺市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登友,男,1954年10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系安顺市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普定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蔡春,男,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壁城街道壁渝路154号。法定代表人胡朝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顺市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春、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熙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原告安顺市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被告蔡春的住址不具体、明确,该住址无蔡春此人,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的住址不明确、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顺市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熙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