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田进波诉遵义市新中土石方开挖有限公司、陈显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进波,遵义市新中土石方开挖有限公司,陈显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021号原告:田进波,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遵义市新中土石方开挖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新中村新木组*楼*号。法定代表人张朝伟,总经理。被告:陈显洋,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原告田进波诉被告遵义市新中土石方开挖有限公司、陈显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进波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市新中土石方开挖有限公司、陈显洋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进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田进波负担。审判员 贺恩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