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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胜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胜公司,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财保10号申请人: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胜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富清,长胜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锦绣数码城*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杨明伟,锦绣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长胜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锦绣房地产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下列财产(申请详见明细)。申请人长胜公司以其所有的旋挖钻机两台提供担保。2017年5月22日,襄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襄阳仲裁委员会的移送和申请人长胜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樊城区昊天广场6号楼6层2单元5号,7层1单元2号、3号,12层1单元3号,14层1单元3号,15层1单元5号,16层2单元5号,17层1单元5号,19层1单元3号,25层1单元1号、2单元5号,26层1单元1号房屋;三、查封被申请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樊城区昊天广场7号楼8层19号、20号、22号,9层1号、23号、24号,10层6号,17层13号,19层12号、13号、14号房屋;四、查封申请人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旋挖钻机两台。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制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鄂0606财保10号之一复议申请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锦绣数码城*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杨明伟,锦绣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胜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富清,长胜公司执行董事。本院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鄂0606财保10号财产保全裁定。锦绣房地产公司不服,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锦绣房地产公司复议称,1.请求解除对锦绣房地产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的冻结;2.请求解除对6号楼2单元16层5号,7号楼8层19号、20号,7号楼10层6号房屋的查封。事实和理由:1.长胜公司申请仲裁标的额是8879383.80元,但由于双方没有办理最终的结算手续,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但法院除冻结银行存款1300万元外,还查封了23套房屋,且部分房屋已经出售并办理了网签手续,法院不应查封;扣除已出售房屋面积,剩余房屋面积价值已超过了1300万元,因此,人民法院的查封超过了申请范围,且属于超标的查封。2.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属于预售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存款被冻结后,锦绣房地产公司没有资金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面临停工的危险,且开发的项目属襄阳市、区重点项目,一旦停工也将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法院应当选择对房屋查封,而不应冻结锦绣房地产公司的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锦绣房地产公司的复议申请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复议申请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复议申请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樊城区昊天广场6号楼2单元16层5号房屋;7号楼8层19号、20号房屋及7号楼10层6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张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陈制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鄂0606财保1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锦绣数码城1栋1层1011号。法定代表人:杨明伟,锦绣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胜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富清,长胜公司执行董事。本院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鄂0606财保10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锦绣房地产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并查封了部分房产。锦绣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银行存款1300万元的冻结并解除部分房产的查封提出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长胜公司同意在锦绣房地产公司先予支付400万元的情况下解除对130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由于锦绣房地产公司支付400万元后,长胜公司的申请保全标的额变为900万元,对已查封的房产亦应部分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的冻结(注:两个银行账户);二、解除对申请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樊城区昊天广场6号楼2单元16层5号房屋;7号楼8层19号、20号房屋及7号楼10层6号房屋的查封(注:上述房屋已网签);三、解除对申请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樊城区昊天广场6号楼2单元6层5号,7号楼1单元2号、25层1单元1号、2单元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张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制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鄂0606财保10号之三申请人: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胜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富清,长胜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锦绣数码城1栋1层1011号。法定代表人:杨明伟,锦绣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本院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鄂0606财保10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锦绣房地产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锦绣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银行存款1300万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已协商达成协议,长胜公司同意在锦绣房地产公司先予支付400万元并查封锦绣房地产公司的部分房产(明细见双方协议)的情况下解除对130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樊城区昊天广场6号楼6层2单元5号,7层1单元2号、3号,12层1单元3号,14层1单元3号,15层1单元5号,17层1单元5号,19层1单元3号,25层1单元1号、2单元5号,26层1单元1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小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陈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