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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威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81号罪犯杨威,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威犯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对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判决蔡楷、熊齐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023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34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威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杨威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8.8分,2015年3月、9月因打架警告、争吵被扣2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缴款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杨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且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暴力犯罪,属严控减刑幅度对象,且有严重违规扣分,应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威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