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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忠信与相临州、闻喜县金易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信,相临州,闻喜县金易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364号申请执行人:王忠信,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稷山县。。被执行人:相临州,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闻喜县金易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闻喜县。法定代表人:张伟刚,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信与被执行人相临州、闻喜县金易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忠信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委托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7日委托闻喜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