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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陈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陈辉,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4405946-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18号。代表人:俞龙,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辉,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林敏,女,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现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辉、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987553.75元,并负担执行费12275.5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辉、林敏共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钱湖北路69弄12号202室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