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执行字第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家膳美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家膳美食品有限公司,陈良才,江贤善,陈平,江正兴,刘洪亮,汤积新,蓝永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岩执行字第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75936439-5。法定代表人:罗永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发平,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新麒,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家膳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农副产品加工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925413-6。法定代表人:陈良才,经理。被执行人:陈良才,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江贤善,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陈平,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江正兴,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刘洪亮,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汤积新,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蓝永奎,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家膳美食品有限公司、陈良才、江贤善、陈平、江正兴、刘洪亮、汤积新、蓝永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186273.9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岩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家膳美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杭县农副食品加工园区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进行评估,自2014年11月21日起委托北京中拓国际拍卖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无人竞买竞买而流拍。2015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发出变卖公告,经变卖亦无人竞买,变卖失败。申请执行人不愿意以物抵债,其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清偿。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林 发 富审判员 连 征 元审判员 王 跃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楚(代)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