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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月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红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4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月红,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月红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月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0月底以来,被告人何月红在义乌市后宅街道德胜小区17幢一楼、三楼开设敲背店,容留店内小姐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小姐约定,卖淫所得其与小姐三七分成。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26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唐某与违法行为人黄某2(均已行政处罚)在被告人何月红开设的敲背店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2、2016年12月26日20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杨某与违法行为人谢某1(均已行政处罚)在被告人何月红开设的敲背店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现被告人何月红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已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月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黄某2、谢某1、杨某、金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何月红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月红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月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月红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何月红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