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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财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鑫彩印务有限公司、许昌某某发制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鑫彩印务有限公司,许昌某某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财保字第51号申请人河南鑫彩印务有限公司,住址许昌市新兴路西段1号。法定代表人屈某某,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秋红,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许昌某某发制品有限公司,住址许昌市文峰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247638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247638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许昌某某发制品有限公司价值24763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连 芳审判员 张怀忠审判员 宋坤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达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