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小玲与被执行人李百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玲,刘秋菊,刘秋停,刘爱琴,李百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恢208号申请人刘小玲,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申请人刘秋菊,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申请人刘秋停,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申请人刘爱琴,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百顺,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小玲与被执行人李百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今查明被执行人李百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