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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宋家明与范新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明,范新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754号原告:宋家明,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马志强,吉林毅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新宇,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宋家明与范新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宋家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82元,由宋家明负担。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国华—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