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宋家明与范新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明,范新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754号原告:宋家明,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马志强,吉林毅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新宇,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宋家明与范新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宋家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82元,由宋家明负担。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国华—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