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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林渭清与广州市亮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渭清,广州市亮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林渭清,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广州市亮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48号203E区。法定代表人:杨运林。申请人林渭清与被申请人广州市亮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25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渭清于2016年12月2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亮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合同保证金25500元、水电周转金3000元以及仲裁费2488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等暂合计36769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以(2016)粤01执4615号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渭清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亮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有银行账户,经查上述账户已经被冻结,本案作轮候冻结。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亮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不足以清偿义务,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亮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钺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