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可伟与朱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伟,朱健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988号原告:王可伟,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朱健新,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王可伟诉被告朱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可伟撤回对被告朱健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发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