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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与句容鑫鸿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莫洪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句容鑫鸿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莫洪文,樊冬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139号原告: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王家湾九组。法定代表人:王道金,执行董事。被告:句容鑫鸿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行香集镇糜市桥西60米。法定代表人:樊敖付,执行董事。被告:莫洪文,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武进市,系句容鑫鸿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被告:樊冬珍,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武进市,系被告莫洪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鑫鸿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莫洪文、樊冬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中华审 判 员  陈立忠人民陪审员  魏文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