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西昌市友谊建材经营部与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友谊建材经营部,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238号原告:西昌市友谊建材经营部。地址:西昌市祥和路*号。经营者:李树全,男,汉族,1981年5月27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娟,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胜利南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周年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昌市友谊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西昌市友谊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友谊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友谊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083.00元,减半收取计1541.50元,由原告西昌市友谊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