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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0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缪某某与叶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叶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02民初555号原告:缪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珂委托代理人:周莹。被告:叶某某。原告缪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叶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7年5月开始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非婚生子叶某甲年满18周岁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高中相恋,因双方年少懵懂,导致原告在2013年高中毕业后就怀孕,并于2014年2月23日生下非婚生子叶某甲。因为被告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原被告双方无法领取结婚证,便简单地在家中摆酒设宴。2013年9月份被告服役当兵,在这期间,从孩子呱呱坠地到牙牙学语到蹒跚学步,都是原告在亲力亲为的照顾,被告根本没有尽到一个负其应有的责任。在被告服役的两年里,时间和空间上的阻碍,淡化了被告和原告、被告和孩子间的感情。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在部队回来后不仅对原告和孩子不闻不问,甚至听到孩子的哭声,都会烦躁的破口大骂。孩子从出生以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靠着原告亲戚朋友的经济接济抚养孩子。现如今,被告也已经重新开始新的恋情,原被告双方的生活再也没有交集。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因非婚生子叶某甲仅有3周岁,依法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处抚养权问题。首先,非婚生子叶某甲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现在也由原告父母帮忙照顾,突然改变长期的习惯生活环境对年幼的孩子来说非常不利;孩子年幼,更需要来自母亲的细微照顾。其次,被告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少之又少,根本不懂得如何照顾孩子,父子之间的感情微乎其微。最后,被告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而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判决非婚生子叶某甲由原告抚养比被告更有利于他的成长。被告叶某某未答辩。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23日生育非婚生子缪某甲,至今未领取结婚证。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下角派出所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调查报告》,载明原告缪某某在河源市妇幼保健院非婚生育一名男孩叶某甲,叶某甲生父为被告叶某某,原告缪某某拟将叶某甲随母姓改名为缪某甲。2017年2月20日河源市妇幼保健院出具新生儿为缪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出生日期为2014年2月23日15时07分,母亲为原告缪某某,父亲被告叶某某。2017年3月9日,深圳市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证明》,载明:证明原告缪某某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今在本公司工作,目前任职该公司行政文员岗位,月工资为5000元整。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婚生子缪某甲,缪某甲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有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缪某甲年龄刚满3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非婚生子缪某甲应由原告抚养。依照法律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每月的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应当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便于执行等方面进行综合处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应从2017年5月1日起向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子缪某甲由原告缪某某负责抚养,被告叶某某应每月向原告缪某某支付抚养费800元,支付时间从2017年5月1日起至缪某甲年满18周岁止;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判决生效当年的抚养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以后在当年的1月5日前支付。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金伟审 判 员  邱兴龙人民陪审员  吴海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瑞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