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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巧梅与被执行人朱丹丹、赵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梅,朱丹丹,赵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564号申请人张巧梅,女,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丹丹,女,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建设,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张巧梅与被执行人朱丹丹、赵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丹丹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