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静职务侵占罪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143号移送机关:霍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刘静,女,1982年11月9日生,现因犯职务侵占罪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17)晋1082执143号霍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移送执行的责令刘静退赔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霍州电力分公司涉案款一案中,经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刑终400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7)晋1082执143号、1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静名下晋ALJ0**号丰田和晋LJ26**号东风雪铁龙小型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刘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