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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艳丹、杨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丹,杨速,孙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财保37号申请人:王艳丹,女,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杨速,男,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孙秀秀,女,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王艳丹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杨速、孙秀秀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王艳丹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依法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保证,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杨速、孙秀秀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扣押申请人王艳丹的担保金15000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