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卓与罗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卓,罗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李卓。被执行人:罗永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卓与被执行人罗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永胜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卓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2900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借款本息,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李 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