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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卓与罗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卓,罗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李卓。被执行人:罗永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卓与被执行人罗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永胜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卓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2900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借款本息,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李 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