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立伟与田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伟,田桂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2民初856号原告:徐立伟,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创业农场丽伟猪肉摊业主,住黑龙江省。被告:田桂发,男,其他身份事项不详,住黑龙江省。原告徐立伟与被告田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桂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徐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要求被告支付猪肉款3394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将猪肉卖给被告,被告分多次支付原告猪肉款,2016年尚欠猪肉款3394元。被告于2016年2月6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猪肉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付。被告未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被告自2012年5月至2016年2月6日,向原告赊购猪肉、猪血累计欠款3394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买卖关系。该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综上,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田桂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立伟欠款3394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25元,由田桂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佟德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加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