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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刘敏、刘伟等与武汉市中心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刘伟,刘毅,刘瑛,武汉市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55年2月23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52年2月8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刘毅,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刘瑛,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6号。法定代表人夏家红,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11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16,148.57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中心医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148.57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党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