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叱四喜诉被告郭勇勇、郭亚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叱四喜,郭勇勇,郭亚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800号原告:叱四喜,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被告:郭勇勇,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党睦镇。被告:郭亚洲,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党睦镇。原告叱四喜诉被告郭勇勇、郭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叱四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勇勇、郭亚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叱四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8‰计算,自2015年2月25日计算至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25日,被告郭勇勇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8‰,还款期限3个月,被告郭亚洲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却至今未能归还。被告郭勇勇辩称,被告郭亚洲系被告郭勇勇表哥。借款30000元属实,借条亦是被告郭勇勇出具,由被告郭亚洲担保,其中清偿了部分利息,后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现被告郭勇勇暂无能力偿还借款。被告郭亚洲未做答辩。本案的调查重点是:原告叱四喜与被告郭勇勇、郭亚洲之间是否存在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叱四喜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郭勇勇借款及被告郭亚洲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郭勇勇、郭亚洲均未提供证据。经开庭审查,原告叱四喜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被告郭勇勇亦不持异议,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8月25日,被告郭勇勇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为18‰,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郭亚洲作为保证人亦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郭勇勇向原告清偿利息至2015年2月24日,后二被告一直未予清偿。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基于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郭勇勇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应依约定支付利息。被告郭亚洲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其依法应承担对该借款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亚洲履行还款义务后,取得向被告郭勇勇追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勇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叱四喜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还款之日)。被告郭亚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郭亚洲履行还款义务后,取得向被告郭勇勇强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郭勇勇、郭亚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晓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