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璇、李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璇,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开勇,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上诉人周璇因与被上诉人李亚、袁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璇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法院催缴后,上诉人周璇明确表示不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正新审判员 刘晓波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再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