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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季岳花、徐同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岳花,徐同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季岳花,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徐同冰,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岳花与被执行人徐同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同冰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工资收入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逐月扣划,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徐同冰系青田县中医院干部,本院已发函其单位督促履行还款义务。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4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