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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赖经伟、叶维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经伟,叶维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赖经伟,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叶维球,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经伟与被执行人叶维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维球已支付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赖经伟。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地产的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本院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叶维球工资中的2000元待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赖经伟。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莫武翊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俊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