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丽萍与韩红庆、洛阳垒通矿产品有限公司、洛宁县惠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萍,韩红庆,洛阳垒通矿产品有限公司,洛宁县惠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萍,女,汉族,住洛宁县。被执行人:韩红庆,男,汉族,住洛宁县。被执行人:洛阳垒通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韩治军,经理。被执行人:洛宁县惠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法定代表人:贾英显,经理。本院在执行陈丽萍与韩红庆、洛阳垒通矿产品有限公司、洛宁县惠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正在处理之中。三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统一移交洛宁县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接管处理,造成该案已实际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洛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金松涛审判员 :刘胜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存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