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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薛明生申请执行董春宇、刘莉、董俊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明生,董春宇,刘莉,董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薛明生。委托代理人刘艳敏。被执行人董春宇。被执行人刘莉。被执行人董俊波。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5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化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