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台黄执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08)台黄执字第1596号被拘留人:胡文明,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芹与被执行人胡文明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08)黄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胡文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文明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