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跃武,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6时许,被害人邢某1在其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村X号的住所门口,因宅基地一事与邻居被告人程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扭打。期间,被告人程某扔黄砖砸中邢某1左眼眶部位,致其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左眼眶上壁骨折。后,被告人程某见其妻陶某与邢某1之妻邢某4二人扭打倒地,其上前脚踩邢某4头部,致邢某4头颅内出血、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邢某1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构成轻伤一级,左眼眶上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邢某4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邢某1、邢某4的陈述及病例材料、伤势照片。2.证人陶某、邢某2、邢某3、史某、张某等人的证言。3.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4.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7.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淳溪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情况说明。8.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被告人程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但就量刑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⒉本案系邻里之间的民间矛盾纠纷所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⒊本案被害人邢某1对引发矛盾激化犯罪负有责任,具有一定的过错,双方发生口角后是被害人邢某1先用砖头砸伤被告人。⒋案发后,被告人一直为积极赔偿做努力,且多次在司法机关表示愿意调解和赔偿,但均遭到被害人拒绝,现被告人仍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可以考虑被告人的积极赔偿态度。⒌两被害人虽然有四处轻伤,但仅是被告人的两次行为造成的,其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不能正确处理引发的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邢某1对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程某在争吵过程中先将手中的茶水泼到被害人胸口,被害人邢某1才捡起黄砖扔向被告人,而此前被害人并没有要殴打被告人的行为和表示,即打斗系被告人先动手引发,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程某主观恶性较小、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程某面对邻里纠纷没有克制自己,反而去故意伤害两位六十多岁老人的身体,且��时造成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左眼眶上壁骨折或颅内出血、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均需要严重的外力作用,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季 红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