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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6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言梅与王泰、江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言梅,王泰,江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30-4号申请执行人:刘言梅,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泰,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江文才,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泰、江文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泰银行存款4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程 峥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