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异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双存,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2015年)卢住建规罚字第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