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石玉贵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贵,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75号原告:石玉贵,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姚自然,公司董事长。原告石玉贵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石玉贵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玉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石玉贵负担。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袁 婧人民陪审员 赵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吴荣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