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何另均诉宁乡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乡县人民政府,何另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终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二环中路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王雄文,县长。委托代理人欧亚平,宁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合同管理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胡凯,宁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复议应诉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另均,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宁乡县人民政府因何另均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5)长中行初字第00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乡县人民政府以其为了化解矛盾纠纷,已及时向被上诉人公开其所申请的文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乡县人民政府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乡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乡县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旻审 判 员 戴远志代理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