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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白松敏、孙建成、王盛民集资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松敏,孙建成,王盛民,魏嘉利,刘董山,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1596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白松敏。被执行人孙建成。被执行人王盛民。被执行人魏嘉利。被执行人刘董山。被执行人康明。白松敏、孙建成、王盛民集资诈骗罪一案、魏嘉利、刘董山、康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刑初字第7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将公安机关扣押的马丽的案款8000元、刘永霞的案款8500元、XX阳的案款260000元、朱亚玲的案款5000元(实际扣押在魏嘉利名下)以及XX阳向本院缴纳的退赔款140000元、项廷岳向本院缴纳的退赔款80001元,共计501501元退赔给四川永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受害人140人/次;将公安机关扣押的罗岑论的案款2600元、张正渠的案款37500元(实际扣押在魏嘉利名下)、朱亚玲的案款5000元(实际扣押在魏嘉利名下),共计45100元退赔给四川今汇投资有限公司的受害人49人/次。执行中,有20余名受害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案款退赔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刑初字第77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有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雪东执行员  张兆丰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