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安艳海与李大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艳海,李大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644号原告安艳海,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大鹏,男,36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艳海与被告李大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5日,原告安艳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艳海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安艳海负担。审判员 青格 乐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