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安易物流有限公司、叶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易物流有限公司,叶斌,胡兰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219号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29204906C。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春城慧谷2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陈建桥。委托代理人:何发洪、耿天法,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安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百富琪商业广场A2405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富。被告:叶斌,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胡兰凤,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安易物流有限公司、叶斌、胡兰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之中,宣判以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安易物流有限公司、叶斌、胡兰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5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042.5元由原告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海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