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冯继生、靳红亮、裴斌斌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继生,靳红亮,裴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330号之一被执行人冯继生,男,1986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靳红亮,男,1983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裴斌斌,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冯继生、靳红亮、裴斌斌诈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靳红亮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