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何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421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键,男性,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市刘家镇永生村一组。本院在执行何健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金及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工商、车辆、房产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