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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何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蒙,柯龙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何蒙,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柯龙春,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定安里**号*楼西侧***号。何蒙与柯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6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柯龙春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何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00万元整;二、若被告柯龙春未按照前述履行期限给付上述100万元,则应向原告何蒙偿还借款93万元,并以9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支付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柯龙春负担(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给原告何蒙)。权利人何蒙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柯龙春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柯龙春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蒙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1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