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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成与邵新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邵新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系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邵新善,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王成与被执行人邵新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字14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成于2017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110000元、诉讼费31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5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邵新善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邵新善所有的房屋、车辆予以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政文审判员  庚春永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