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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472姜丹萍与张江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丹萍,张江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1472号原告:姜丹萍,女,汉族,1990年2月1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江苏,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生,住江苏省丰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与乌兰大街交汇处)。负责人: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丹茹,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波,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丹萍与被告张江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松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丹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被告张江苏、被告阳光保险松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丹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丹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49495.72元。被告张江苏辩称:我垫付了2000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阳光保险松原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车辆投保关系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司仅投保了交强险,因被告张江苏无证驾驶,故我司将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垫付相关损失后向其追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17时59分左右,张江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沿武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姜丹萍由南向北行经人行横道时相撞,致姜丹萍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江苏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姜丹萍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2016年12月12日,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苏同司鉴所[2016]临司鉴字第17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姜丹萍因车祸致骨盆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为二个月,营养期为二个月。另查明,张江苏所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在阳光保险松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姜丹萍的损失以及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分析认定如下:项目原告意见(主张数额)被告阳光保险松原公司辩称意见被告张江苏辩称意见庭审后认定意见诉辩一致法院认定医疗费12880.91法院核实无异议---12880.91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500.00500.00500.00---营养费720.00720.00720.00720.00---护理费3600.003600.003600.003600.00---误工费21002.767080.00无异议---13723.00残疾赔偿金80304.0080304.0080304.0080304.00---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5000.005000.005000.00---交通费500.00200.00200.00---300.00合计:117027.91被告张江苏垫付费用2000.00交强险赔偿金额112927.00保险外责任被告张江苏负担4100.91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上述损失,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本院认定的数额,判决如下: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姜丹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交通费等共计112927元。二、张江苏应赔偿姜丹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4100.91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000元,余款2100.9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姜丹萍。三、驳回姜丹萍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鉴定费2520元,共计3126元,由张江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婷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艾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