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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贺耀武与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耀武,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702号原告:贺耀武,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怡海路海逸城市花园逸彩居(2号楼)108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9051439-0。法定代表人:谢海榆。原告贺耀武与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贺耀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庭外和解,庭外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协助办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半岛路9号利海尖东半岛花一期13栋2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9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利海.尖东半岛花园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半岛路9号利海尖东半岛花一期13栋02号房屋(下称涉讼房屋),认购价5500000元。定金300000元于签署认购书时付清,第一期楼款2750000元,于2014年10月9日前付清;第二期楼款275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5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涉讼房屋,总金额5500000元。2015年1月10日,原告已接收涉讼房屋。原告已按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由于被告经营问题,一直没有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没有开具房产发票,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涉讼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没有答辩。经审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核对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没有原件核对,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讼房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半岛路9号利海尖东半岛花一期13栋02,2017年5月22日查询登记权利人为被告,没有权利限制情况登记。2014年9月9日,原告通过杨芳君转账支付300000元予被告。2014年10月9日,原告通过杨芳君转账支付2450000元予被告。2014年12月22日,原告通过杨芳君转账支付2750000元予被告。2015年1月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涉讼房屋,交易总金额5500000元。定金300000元于签署认购书时付清,第一期楼款2750000元,于2014年10月9日前付清;第二期楼款275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2015年1月10日,原告接收涉讼房屋。2016年6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本案原告在该院作出查封裁定前,已购得涉讼房屋,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产,其提出的对涉讼房屋查封的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涉讼房屋的执行。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办证等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给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涉讼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至本判决出具时,涉讼房屋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登记,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贺耀武办理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半岛路9号利海尖东半岛花一期13栋02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贺耀武名下的手续。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巧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