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苗小河与被告边小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小河,边小将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民初339号原告:苗小河,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周春利,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边小将,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张小女,女,汉族,住曲沃县,系边小将之妻。原告苗小河与被告边小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小河以及委托代理人周春利,被告边小将的委托代理人张小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小河诉称:2016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大南关院落一座,协议约定工程总价款为99000元,但原告将所有工程完毕后,被告仅仅支付了原告工程款67000元,剩余32000元工程款以各种借口推托,拒不支付。要求被告边小将支付剩余工程款3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边小将辩称:对双方签订协议无异议,欠工程款是因为被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被告把这些问题解决了,我们会把工程款结清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3月1日签订了《建筑工程协议》一份,承建院落一座位于曲沃县西南街大南关,北房建筑面积为433平方米,偏房面积为87平方米,每平方米工资为190元,工程总价款为99000元,约定被告分期分批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要求,乙方(苗小河)在施工中做到横平竖直,不浪费原料,如有问题甲方(边小将)随时向乙方提出,乙方必须改正。工期为:2016年3月到2016年6月完工。2016年11月份所有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67000元。剩余32000元工程款以工程存在问题为由拒付。庭审中被告边小将的代理人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照片,从照片以及实地勘察中,发现地板瓷砖表面有瓷面被粘掉,出现不平整,北房与西偏房连接处有裂缝,南房房檐贴砖有脱落现象等。对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边小将的代理人当庭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苗小河与被告边小将签订的《建筑工程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协议合法有效,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11月份所有工程完工,被告就应当支付所欠工程款32000元,原告苗小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工程完工后确实存在质量瑕疵问题,被告又当庭明确表示对质量问题不申请鉴定,所以应酌情扣减工程款5000元作为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边小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苗小河工程款人民币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边小将负担260元,原告苗小河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路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