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7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从强、冯志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从强,冯志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从强,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黄梅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被告人冯志广,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黄梅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辩护人肖猛,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010749828。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从强、冯志广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肖波出庭支持公诉,被���人吴从强,被告人冯志广及其辩护人肖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上午,被告人吴从强、冯志广在黄梅县小池镇网吧邀约一起去盗窃。之后由被告人冯志广驾乘自己的一辆二轮摩托车载吴从强窜至黄梅县刘佐乡卫生院附近,由冯志广望风,吴从强持事先准备的撬锁工具将失主张某停放在该卫生院旁边的一辆红色二轮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1600元,二人平分。经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市场价格为428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从强、冯志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从强、冯志广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被盗摩托车销售发票复印件、谅解条、到案经过等书证;受害人张某询问笔录;被告人吴从强、冯志广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吴从强、冯志广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从强、冯志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从强、冯志广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吴从强、冯志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从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冯志广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从强的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被告人冯志广的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耀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记员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