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宋年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执行代理人:范继伟,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宋年华,男,195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年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年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年华承诺每年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203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源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