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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5512曹晓丽与吴江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吴江日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512号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吴江日报社,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晓丽与被告吴江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曹晓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雅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