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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抗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合作银行裕华支行与朱加华、王继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合作银行裕华支行,朱加华,王继山,张跃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抗18号抗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一审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合作银行裕华支行。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负责人:陆锦泉,该行行长。一审被告:朱加华,男,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市大丰区。一审被告:王继山,男,1957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市大丰区。一审被告:张跃峰,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市大丰区。一审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合作银行裕华支行与一审被告朱加华、王继山、张跃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大民二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1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盐检民(行)监[2017]3209000006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法院(2008)大民二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陶爱文审判员  胡 坚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