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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邢婷婷与李刚、李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婷婷,李刚,李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1811号原告邢婷婷,女,1984年1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李刚,男,1992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李建,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邢婷婷与被告李刚、李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邬宏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邢婷婷、被告李刚、被告李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婷婷诉称,2017年2月5日,被告李刚无证驾驶×××号捷达车与原告车辆×××号相撞,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李刚拒绝赔付原告的修车费用,被告李刚的驾驶的车辆车主为李建,李建、李刚系兄弟关系,被告李建明知李刚为无证驾驶,其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23280元,因原告驾驶的车辆为新车,因此事故造成的二手车辆折损为2万元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刚辩称,事实是我把原告的车撞了,修车得有证据,有证据同意赔。被告李建辩称,我同意李刚的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13时30分被告李刚驾驶×××号捷达轿车沿德其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向左转弯驶向三道村路口时与崔瑾驾驶的×××号路虎越野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李刚负事故全部责任,崔瑾无责任。×××号捷达轿车车主为被告李建。2017年3月8日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原告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3280元。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价格鉴定结论书明细表一份。本院认为,被告李刚无证驾驶登记在被告李建名下的×××号捷达轿车,与原告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原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李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被告李建系肇事车辆车主,明知被告李刚没有合法驾驶资格而让其驾车行驶,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修车费用,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新车折损费2万元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保护,原告可在证据充分时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刚、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邢婷婷车辆损失费23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保全费260元由被告李刚、李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