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苏延华、侯信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延华,侯信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055号申请人:苏延华,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侯信伟,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苏延华诉被申请人侯信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侯信伟驾驶的冀E×××××小型轿车予以保全(价值4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00000000006884)。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侯信伟驾驶的冀E×××××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420元,申请人苏延华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自